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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购〔2007〕3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24 8:57:3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闽财购〔2007〕39号      2007-09-20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资格审核合格的,可以随时进入专家库。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随时从专家库中退出。
遇有行业或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或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人所需时,经省财政厅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加入专家库再按规定进行抽取。
    三、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抽取使用专家库中评审专家的,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上公告。
    四、抽取评审专家采用网上远程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评审专家库”专栏,在开标前或谈判、询价开始前一个小时进行抽取。需抽取外地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一天抽取,特殊情况提前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抽取评审专家时,必须在采购单位的监察(督)人员、监管部门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邀请,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归档备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后,要将评审专家使用情况反馈表、专家抽取情况表以及评标报告送省财政厅备案。抽取流程按照“福建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办理(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在受到邀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受邀请或者评审的采购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同一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必须回避:
  1.是该采购项目的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的;
  3.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亲属在参与竞标供应商中担任职务、顾问的;
  5.与参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监督机制,做好保密工作。负责抽取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而影响评审工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2003年5月21日《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闽财购[2003]12号)同时作废。                            
附件:福建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专家  抽取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

联系电话:0591-87616211、87530730    0591-88318332、87571097        传真:0591-87568219        Email:zhixin01@126.com        技术支持:福州刷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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